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怎样追究其违约责任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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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一种是房屋实际已经完工,但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未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未通知购房者入住。无论是上面哪一种情形,都是卖方逾期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应该怎么样追究违约责任呢?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等。至于违约金,在《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来约束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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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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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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