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安置房算首套房吗
关于此问题,我们应当区分两种具体情境予以深入探讨,这两类分别体现为拥有产权证书的安置房与尚未获得产权证书的安置房。
在这种差异化的境况下,其界定标准将会各异。
首先,对于那些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若购房者在此基础之上再次购买商品房,此时该行为将被视为第二次购房,即需缴纳二套房的契税。
而在支付首付款方面,则需依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判断是否实行“认房认贷”或“认贷不认房”的原则。
还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虽然安置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房屋产权所有人已在房管部门完成了备案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同样被认定为二套房,原因在于房管部门的系统可以直接查询到该安置房的信息。
对于那些始终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该安置房从未申请办理产权证书;二是由于某些特定因素导致该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凡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完成备案手续的房屋,再次购房均被视为二套房。
对于那些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安置房而言,并不受此类限制,因为这类安置房通常并未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因此房管部门无法查询到相应的房产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及贷款均可被视为首次购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的回迁安置房子可以执行拍卖吗
在经过依法评估并确定其可进行拍卖后,尽管当事人已经与拍卖机构签署委托拍卖协议,但这并非表示竞拍者已成功购得该房屋。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委托拍卖协议与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本质区别:前者仅意味着拍卖中介机构协助委托人拍卖标的物,并不等同于标的物已成功出售给最终购买方;而后者则明确表示出卖方已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了买方。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类标的物,如拆迁安置房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处理;然而,若涉及到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则只能对其进行查封,不得进行变卖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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