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享优惠教育劳务收入免营业税吗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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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地税局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展览馆、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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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另外,从今年起,广西3年内对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

据悉,新近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名词解释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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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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