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如何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针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企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来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
核定征收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无法准确核算利润的企业:对于一些小型的、账务不健全或者无法准确核算利润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来确定其应缴纳的税额。
特殊行业或企业:某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由于其经营模式或行业特点,可能难以通过常规的查账征收方式来确定税基,因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等情形,这些企业将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具体方法有两种:
定额征收: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在实施核定征收时,税务机关需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操作,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同类或类似企业的所得税负基本相当。同时,税务机关还应做好服务工作,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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