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处罚如何规定
对于肇事逃逸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罚款二百元至二千元的处罚。
同时须注意,从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应当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
若逾期未缴纳者,每延迟一日需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
若仍拒不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
关于“肇事逃逸”,根据法律定义,系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故意逃避法律追究责任,从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交通肇事如何判断逃逸
众所周知,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些交通行为人不仅不立即停车并进行事故处理,反而驾车或者遗弃车辆逃逸事故现场。
部分交通行为人甚至会自视清高,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于是不顾现场情况直接驾车离开现场。
再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发现存在酒后驾驶或者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即使他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也没有执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他们可能选择弃车逃离之后再返回现场。
最后,尽管有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他们却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并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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