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继续侦查取保是不是没事了.
并非如此,实际情况需取决于不批捕原因。
倘若证据缺陷或生活风险评估影响,公安机关可能实施取保候审以推进调查;若无犯罪事实或依法免责,则案件即告完结。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不批捕检察同意后公安补侦后还用检察长批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进入到补充侦查阶段,首先需要取得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线索或者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检察机关也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更加细致的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需要向检察机关报告相关事项,只有得到检察长的批准之后,才能开始进一步的补充侦查工作。
当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具体要求来开展相关工作。
即使在完成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认为已经具备了逮捕的条件,也必须再次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给出明确的理由就宣布不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有权要求检察院说明其决定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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