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效的确认标准
根据《民法典》25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行为无效:
1、违反了《民法典》55条的规定,即,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收养、送养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等。
3)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等。
2、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
主要包括:
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
以上违法现象,仅指一般收养而言。特殊收养应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