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二、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所需材料
(一)内地居民
1、有效身份证。
2、户口簿。
(二)港澳台居民
1、居民身份证。
2、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
(三)华侨、外国人
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以上人员均须提供:
1、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窗口办理流程
1、初审。
2、受理。
3、审查。
4、登记(发证)。
五、网上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
2、按提示填写资料。
3、预约成功。
六、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七、收费标准
1、收费名称: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2、收费标准:9元/对。
八、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1〕98号。
九、办理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婚姻登记条例》。
3、《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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