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了,法人可以更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公司决定进行变更登记时,必须向其法定注册机关提交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载明相关材料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依法通过的变更决议或决定等正式文件。
若在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中包含了对原有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这一环节,则还需同时附上已经修订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版公司章程。
另外须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变更的对象为法定代表人,那么在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时,必须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确认。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公司破产法人要承担所有债务吗
当企业破产后,法人代表并不背负全部负债之责。
根据公司性质及相关事实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需按其实际出资金额担责;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需按其认购股票数额负担。
公司拥有自主财产并承担所有债务。
若法人代表未损害公司利益,则通常无需为破产负债负责。
但如其在职期间有过失甚至违法行为,致使公司负债,则法人代表可能需承担个人责任。
在特定情形下,若公司负债引发重大社会危害与法律后果,法人代表亦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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