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之前有罚款,公司申请破产注销还要全额交罚款吗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据破产清算的优先级和资产的实际状况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支付次序。
若已有明确的惩戒决定已经作出,那么相关费用必须予以交付,并且由法院指派专门的清算团队负责落实执行。
需注意以下几种债权并不纳入通常的破产债权范围内,其具体内容如下:
1.财产债务,包括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对破产企业征收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未能支付应付款项所产生的滞纳金,其中包括由于债务人未能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而应该增加支付比例的迟延利息以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所需支付的滞纳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二、公司罚款改为乐捐可以吗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不应实施罚款惩罚措施,除非公司因个别员工的严重过失而导致财务损失;在此种情況下,企业有权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过失职工依法收取合理的赔偿金,然而这部分赔偿金扣减比例以每月为限,最高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并需保证扣除后仍剩余的工资额度,不能低于当前本地的最低月薪标准。
换言之,所谓“乐捐”,其实质堪比罚款,与严格意义上的罚款并无二致;因此,任何企业试图通过“乐捐”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经济处罚的行为,都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也是一种非法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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