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领婚姻登记证需带的证件
1. 女方及男方需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这是正式申请结婚登记所必须具备的手续之一;
2. 在申请过程中,女方和男方各自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需要提供一份《婚姻状况证明》,用以证明双方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
3. 除此之外,女方和男方还需要向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一份《户籍证明》,以此来确认双方的户籍信息;
4. 在申请材料中,女方和男方还需要提供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时必不可少的文件;
5. 最后,女方和男方还需要提供两张二寸的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这是办理结婚证所需的证件照。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二、不能生属于可撤销婚姻不
鉴于婚前生育状况并不影响婚姻效力,因此仅仅是“不能生育”这一事实本身,尚不足以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患有某些严重疾病,那么另一方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消该婚姻的请求。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当男女方的婚姻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缔结的前提下,即使其中一方在先前存在疾病史,这样的婚姻也同样具备法律上的效能。
如果通过法院裁定宣告了某段婚姻为无效,或者是对该婚姻进行了撤消,其效力追溯至这份婚姻关系产生之际开始,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情况,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那就意味着这段婚姻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生过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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