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调取证据刑事法院指什么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接手自诉案件后,若自诉方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并提交关键证据,经申请法院可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自诉案件须符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畴,无确凿证据者,法院将不予以理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款
自诉案件应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没有证据,法院不能按自诉案件受理。

二、证人出庭和材料证据的区别
在司法程序中,证人出庭环节和材料证据均发挥着各自独到且不可取代的作用。
前者主要是借助口头方式向法庭提供证言,并面对面接受法官的仔细审查与质询,以此来助力法官更为全面而直观地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关于材料证据部分,它通常以书面或实体物品的形式展现出来,例如各类文件资料、影像视频等等,这些都能为案件提供客观、稳定的证据支撑。
尽管这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但是它们都必须要经过法庭的严格质证和核实,方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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