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
高额抵押权和普通抵押权之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前者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固定,而后者仅担保单一债权;其次,前者主要对未来某段期间内可能出现的连贯债权提供担保,而后者则针对已实际发生的特定债权;再次,前者担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担保金额无法精确计算;而后者的债权金额因早已发生而明确;此外,前者的抵押权不可转让,而后者的主债权转移时,抵押权亦随同转移;接着,前者只要基础关系持续存在,部分债权的消失不会影响其效力;但后者的效力会随着主债权的消亡而终止;最后,相较于普通抵押权,高额抵押权更适用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最高额抵押转一般抵押规定有哪些
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当债务人或第三方针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将会持续发生的多项债权提供担保财产时,如若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好的实现抵押权的特殊情况,那么抵押权人便有权利依据最高债权额度的限制,通过该担保财产优先获得清偿。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过协商,共同决定在最高债权限额之内,利用抵押物来为一段时间内连续产生的多笔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中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并不需要为同一个人。
三、抵押物无效是否要担保人承担
就抵押物欲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而言,首要考虑的因素在于,究竟是何方过错导致抵押物之效力失效。
若抵押人为责任人,抵押物因其实施的行为而失去法律约束力时,抵押人理应肩负起相应责任;反之,若因借债方违约或债权人本身失误等缘故致使抵押物失去法律效力,则抵押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若担保人自身行为不当导致抵押物效力丧失,那么抵押人和债权人将共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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