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一年前相识并恋爱,不久便同居,年底双方筹备结婚,并拍了婚纱照。此时,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听到一些关于吴某的闲言碎语,便反对二人结婚,张某某对传言半信半疑,考虑再三后,提出与吴某分手。对此吴某坚决反对,可张某某主意已定,不愿意与吴某结婚。为此,吴某一纸诉状将张某某及其父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某父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强迫他人的婚姻自由。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最终不能结婚,说明双方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张某某不愿意与吴某结婚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侵害婚姻自由权,故依法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古丽加克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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