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除要求纳税人提供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复印件外,还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员在复印件上逐页手写“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这很容易造成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间的延长,不利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六提速,三减轻”的工作要求。
因此建议,税务登记手续也应顺势而变,简化资料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理税务登记效率。首先,税务登记环节需提交的资料需要简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套资料已没有提供的必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正式文件明确予以取消。其次,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采纳和认可方式应予以明确,应加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对电子营业执照及其提供的电子信息直接进行接收,进而取消电子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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