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死刑和立即执行的区别
与直接判处死刑相比,含蓄的死刑判决之称更强调其双重性——既是死刑法案所认定之刑罚,又包含了此类刑罚需立即执行的指令。
死刑的执行方式大致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及死刑缓期执行两类。
以下是对这两种执行方式的详细说明:
1.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是一种严厉的刑罚手段,通常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且有必要立即执行以维护社会安全的罪犯。
在此情形下,罪犯将会被判定为死刑,同时,该刑罚亦将立即执行。
2.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亦可称之为死缓)是一种暂时推迟执行死刑的判决方式,适用于那些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
在这类案件中,罪犯将被判定为死刑,然而,执行死刑的时间将被推迟至两年之后。
在缓期执行期间内,若罪犯未曾故意犯罪,则可能会被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能会被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再次触犯法律并情节恶劣,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二、判处死刑要通过哪个部门批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死刑的裁定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关于死刑缓期执行这个重要部分,有如下详细阐述:首当其冲的是死缓的适用对象。
对那些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并非绝对需要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本法规定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予两年缓期执行期。
其次谈及的是死缓变更事宜。
首先,倘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者,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内,不曾出现故意犯罪行为,那么待至两年期满之时,则应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在此过程中,如若被判者确实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同样也能在两年期满之后,将其死刑减为25年有期徒刑。
至于那些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者,唯有经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与核准,方能执行死刑。
至于那些因故意犯罪而未能执行死刑的情况,则须等待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并将此决定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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