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近期更新2018.05.06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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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8]第120号文,新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税局。我公司成立19日,为外商投资企业,份股权100%变更为内资企业,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发证日期为27日,但新营业执照中标明的成立日期为19日。目前国税和地税均要求我公司在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想咨询120号文是否适用我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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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为基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五)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份变更为内资企业,但19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仍属新办企业,应归国家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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