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XX与欧XX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在陆XX与欧XX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上诉案中,原告陆XX不服一审判决,因此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原告和被告在1992年结婚,并于2004年登记离婚。在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其中包括将房屋转移到女儿名下,以及被告需在离婚后两年内给付原告一定金额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此外,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这些约定必须真实合法,不得通过离婚手段恶意转移财产。
在本案中,原告陆XX对一审判决不满,可能是因为她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考虑到双方已有书面协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优先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上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能会重点考虑协议的内容及其对女儿权益的影响,同时也会考虑到原告作为母亲的特殊情况。
总结来说,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双方之前的书面协议内容及其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平衡各方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一审判决忽视了她的合法权益,她的上诉可能会得到支持。然而,具体的裁决结果还需依据法院的详细审理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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