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解散时是否需要清算
解散后的分公司需进行清算,《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要求公司解散后15天内即刻启动清算程序。
以下为具体步骤:
1.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首先要有决议撤销分公司。
2.纳税评估报告:随后需纳税评估员编制《纳税评估报告》。
3.查账:为确保公司财务健康,必需进行查账。
4.清算组成立:解散事由出现后,应立即成立清算组。
5.清算程序:任何非公司合并或分立引发的解散都需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分公司解散怎么赔偿
若分公司须宣告破产或停止营业,那么,将需对其所有员工付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即依照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方式进行补偿,而所谓的一个月薪资本身即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所领取的所有薪水总和的平均值。
在此基础上,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六個月但未满一整年,那么则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当然,如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只需支付给他们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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