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贷没有还完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尚未偿清的购房贷款,原则上应由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一方负责偿还。
若该房产系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则在离婚析产过程中,该房产及其所附带的尚未偿清的购房贷款将被一并加以处理。
而对于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购置且已开始还款的房产,其相应的购房贷款则应归其个人所有,并由其自行承担。
在离婚之后,如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必然需要先行偿还全部银行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房产分割办法大汇总
1. 倘若在婚姻登记之前,一方已经全额支付房款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则此套房产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离婚之时,法庭通常会认为这属于其私人事务,从而不会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2. 若同样在登记之前,某方全额购得房产,但却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载明该房屋为双方所共有,此时这栋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诉求中,双方未能就该房产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参照公正无私的原则,优先考虑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权益,对该房产进行合理分割。
3. 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某方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了房产,且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仅记载了其一人的名字,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房屋贷款的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之时,尽管该房产仍归登记方所有,但其婚后增值部分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均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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