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了股东大会制度公司治理权的根基在股东权,而股东权发挥作用的主要平台在股东大会制度。新《公司法》弘扬了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主旋律,激活了股东大会制度,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非橡皮图章或“大股东会”。小股东首次获得了股东会的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而非仅仅享有旧《公司法》规定的召集请求权。增设了股东的提案权。为避免大股东或董事会独占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使小股东关注的问题在股东大会上引起众股东重视,新《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确认了股东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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