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遵循“乡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则进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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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与纠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当事人怎样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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