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离婚小孩姥姥姥爷不让看小孩违法了怎么判
若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父母双方就子女监护权产生分歧,导致其中一方无法行使法定的探视权利,则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首先,当事人可尝试与另一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途径;其次,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以选择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予以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拒不遵守关于探望子女等相关判决及裁决规定的当事人,其措施仅限于采取拘留、罚款等相关强制手段,不对子女的人身自由及其探视活动实行强制执行。
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后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必须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不得对子女的人身安全或探视行为实施强制执行。
在此情况下,未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有可能面临司法机关的拘留、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有2个孩子,女方提出来离婚怎么判
在婚姻关系中,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且家庭育有两名子女,针对其中未满两周岁的小孩,遵循以母亲直接抚养为主导原则;一旦两名小孩均年满两周岁,如父母双方未能就抚养事宜达成共识,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的原则进行裁决;而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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