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是否也中断
当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被延长或者出现包括暂停在内的任何形式的中止时,抵押权原则上并不受到直接影响,仍然得以正常发挥其效力和功能。
具体来说,只要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尚未结束,那么作为抵押权人的债权人便可在此期间内合法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权益。
一旦超过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所丧失的实际上只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该项抵押权的机会,也就是胜诉权,但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本身已经消灭。
换言之,即使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若抵押人愿意主动履行担保义务,抵押权人依然有权行使抵押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权人可以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本案而言,如果抵押权人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就应确定抵押权予以保护。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及于抵押权
当涉及到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时,抵押权的效力通常不会受到影响,这被广泛视为一个原则性观念。
根据这种观点,抵押权的行使并不遵循固定期间的规定,相反,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
该期限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相应地进行调整。
换句话说,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均可正常行使其抵押权。
如此一来,即使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失效,抵押权人所失去的仅仅是其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却并未消灭。
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责任,那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利行使其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不会因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产生任何影响。
三、能抵押的财产有哪一些
可抵押物包含:
(一)交通运输工具。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在建建筑、船只、飞机。
(六)建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
(七)法无明文禁止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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