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输尿管支架损伤膀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要明确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当前阶段需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开展专业鉴定工作方可确定。
医疗事故需满足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1.责任方必须为经过相关考核并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之人;
2.行为人必须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包括疏忽大意以及过于自信两种类型的过失行为,且该行为须具备违法性及损害性;
3.该事件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环节中(包括为之提供支持的后勤保障和管理工作);
4.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死亡、伤残或者组织器官损伤引发功能障碍”的标准,若不满足上述标准则无法被确认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有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并不构成医疗事故:首先是在面临紧急状况之际,为了全力救助濒临死亡的患者生命,所采取的各种紧迫性的医学处理措施,即便产生了不良效果,也不应判定为医疗事故;其次是在医疗实践过程中,若因患者身体情况或个体特质的特殊性引发了突发性医疗事件,同样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再者考虑到目前的医学科技水平,以及如此背景的限制之下,对于那些事先无法预测、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事件,也不再纳入医疗事故范畴;最后还有例如无过错输血染病此类情况,即使最终导致了不良后果,也同样不应划归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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