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以下任何一种侵犯人权状况的情况,相关当事人都有权请求获得相应的赔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实施拘留措施的机构或个人,倘若其操作流程与法定要求不符,甚至导致拘留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而随后又决定撤案、不予起诉或者经法院判决宣布无罪并进而终止对该公民的刑事追责;
对于已经采用逮捕手段将公民羁押的机构或个人,若最终决定撤案、不予起诉或者经法院判决宣布无罪并进而终止对该公民的刑事追责;第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该案并最终裁定该公民无罪,且在此之前的刑罚已经得到执行;第四,采用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方式或指使、纵容他人采取类似手法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生命终结的;最后,对于非法运用武器、警械的机构或个人,造成公民身体受伤害或生命丧失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派出所刑事拘留有案底的吗,规定是什么的
看具体情况啦。
要是你只是被抓去坐牢了,还没等法院判刑呢,那就不用担心留案底这个事儿。
但是,如果法院最后判决你有罪的话,那肯定得给你记上这回事儿。
案底嘛,就是你以前做过违法或者犯罪的事情留下的痕迹。
通常我们说的这个“犯罪记录”,其实也就是你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里的前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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