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约收购的收购义务

近期更新2022.01.04 浏览3W+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在符合下列情形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1)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增持的;(2)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3)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拟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东连续公开求购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在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从目前实践来看,第1种和第2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更有实际意义。

华律网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海淀区潘丽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