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继子女确实有可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
这种情况要求继子女必须同继父母建立起特定的扶养关系,也就是说,继父母应当承担继子女的所有或者至少大部分的抚养费用,而且这个抚养行为应该经历一段相当长期的过程。
通过这样的法律拟制,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将会被视为如同自然血缘关系那般的亲近,也包括他们的继承权在内的各种人权义务。
只要他们符合同样扶养关系的标准,继子女就会自然地具备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从而有权继承来自继父母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权丧失后可以获得恢复吗
继承权丧失通常源于法定原因,例如故意谋害被继承人行为的实施,或者对被继承人进行抛弃或虐待等恶劣行径。
一旦继承权遭受了如此严重的削弱乃至剥夺,原则上是不可能通过任何途径予以恢复的。
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例如继承人确实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与宽容等因素的介入,法院可以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做出裁量性的决定,从而有可能恢复继承人之前所丧失的继承权。
关于恢复继承权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应的程序步骤,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把握。
三、继子女能否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继子女拥有在法律层面上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财产的合法权益。
这一权利的实质源于继子女与其继父母及生父母之间的法定关系。
在具体实务中,当继父母子女间已经建立起抚养关系时,他们彼此之间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对于亲子关系的规定来执行,因此,这也意味着继子女有资格继承其继父母的财产。
另一方面,由于继子女也是其生父母的直系亲属,他们当然具有继承生父母财产的固有权利。
鉴于这种继承权并不相互排斥,所以,继子女可以依法享有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财产的双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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