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主要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准则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至第18号、第55号),详细规定了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编制原则、内容及格式的具体要求,以及需要向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报送的备查文件目录。
此外,被收购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收购人需披露各成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被收购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三千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交易。被收购公司还需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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