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份额区别在于
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的子女早于其离世,那么该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可依法代他(她)们父母继承属于他们本应拥有的那部分遗产。
这种代理继承的法律制度被称之为“代位继承”,它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首先,被代理人应当是继承关系中的继承人,并且必须已经过世;其次,代理人则是被代理人的直系卑亲属,不论辈分高低;再次,被代理人在生前并没有失去其参与继承的合法资格;再者,代理人在行使权力时的限度仅限于继承被代理人的那部分遗产;最后,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这一特定的继承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法定继承人怎么转出来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在法定继承关系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那么他们将有权直接参与到遗产分割过程当中;相反地,如果排除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后还剩余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后者将不得参与遗产分配。
在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的前提下,倘若第一顺序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或者其继承权已经被依法剥夺,那么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参与遗产分配的过程。
在实际的遗产分割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份额,理应大致相当,保持均衡。
对于那些生活上有特殊困难且自身缺乏工作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再者,如果某个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事先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居住,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涉及到这个继承人时,他/她有可能会因为这些原因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
最后,如果有继承人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并且自身条件允许,但却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责任的话,相关机构可以考虑在分配遗产时,对其给予惩罚性措施,即不分或少分遗产给他/她。
只要所有继承人之间能够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完全可以打破原有的平均继承份额原则,实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好地保障每一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位继承两种情况有哪些区别
(首先),这两种继承方式的性质具有显著的区别。
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当法定情形出现时,代位继承人依据其所享有之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到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过程中;转继承则是一种连续性的两次继承过程,其本质上是指转继承人实际获得的是遗产分配权利,而非对被继承人资产的继承权。
(其次),这两种继承方式的发生条件也存在明显差异。
代位继承的产生原因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
而转继承的发生,则源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的特定情况下离世,因此,转继承的原因只能出现在继承开始之后。
(再次),这两种继承方式的主体角色亦有所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接受转继承遗产的人,则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最后),这两种继承方式的适用范围也存在显著差异。
由于代位继承的性质所限,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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