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从犯怎么认定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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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多数合同诈骗案件都是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分为主犯和从犯,那么关于合同诈骗的从犯应该怎么认定呢?以下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合同诈骗从犯的认定”的相关知识。

合同诈骗的从犯怎么认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是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的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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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行为有哪些

关于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具体实施的行为有以下几点: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可以了解,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也没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诈骗中起主要作用,而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我们可以认定为从犯。

综合以上内容考虑到合同诈骗罪的复杂性,主犯和从犯认定的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希望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如果您对上面的问题相关知识还有什么问题,华律网为您提供免费的线上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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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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