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如何认清定金,订金,诚意金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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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并常被冠以“定金”、“诚意金”、“订金”等名称,但对如何返还却都没有明确规定。华律网小编提醒大家,买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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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中国香港传过来的叫法。

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在线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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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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