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注资时的会计处理

近期更新2025.01.12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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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投资款,如果投资的部分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要计入资本公积,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收到现金投资款,那么公司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后,即可做如下账务处理,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甲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成立全资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分两次出资,总额11800万元。第一次以货币出资900万元。第二次以A地的工业用房、土地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允价值10900万元,并在当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购入,原值5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0年,按直线法摊销,累计摊销金额58万元,净值522万元。房屋投入使用,原值686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2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累计折旧1097.60万元,净值5762.40万元。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时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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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长期股权投资900

贷:银行存款900

借:固定资产清理5762.4

累计折旧1097.6

贷:固定资产6860

借:长期股权投资6284.4

累计摊销58

贷:无形资产580

固定资产清理5762.4

末,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00+6284.40=7184.4(万元)。

,甲公司管理层通过股权转让决议,将其持有乙公司8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9440万元(11800×80%)。当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9440

贷:长期股权投资5747.52(7184.40×80%)

投资收益3692.48

假设投资、转让中不考虑交易环节缴纳的其他税费。审计人员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析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当货币性资产补价占整个

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时,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资产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时,说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在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未发生补价前提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以房屋、土地投资时,应确认资产交易利得=10900-〔(6860-1097.6)+(580-58)〕=4615.6(万元)。从投资到转让间隔时间很短,且按该地块所处位置和当时房地产市场行情分析判断,土地和房屋产生增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甲公司在投资环节不确认非货币资产交易利得,而在转让时确认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不正确,应作如下调整分录(结转损益和计提盈余公积分录略):

借:长期股权投资461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收入项目4615.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投资收益项目3692.48

贷:长期股权投资3692.48

经调整后,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00+6284.40-5747.52+4615.60-3692.48=2360(万元),是按现金和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之和的20%计算的结果。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利得4615.6万元,也是税法认定的金额。

  •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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