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吃坏肚子商家应该负责吗
在面对顾客食用食物后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时,商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消费者因为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时,他们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样地,也可以向生产者提出此类申请。
对于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来说,他们有义务履行首负责任制,即首先进行赔偿,不能有任何推脱之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顾客吃坏肚子商家应该负责,
若有消费者因食用店内食品导致肠胃不适,商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消费者因购买的食品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害时,其有权向销售该食品的商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亦可对负责制造该食品的厂家进行追偿。
当接收到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请求后,生产供应商以及经销商都应建立并执行首负责任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付款,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切勿以任何理由进行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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