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是否需要到公证处声明放弃继承
1、未成年人士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主体,若欲放弃继承权,务必经由法定代理人的首肯,通常为父母双方之同意方能生效。在确立放弃继承权的意向之后,可启动相关的公证程序以确保权益。
2、对于公民而言,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具备较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把握好时机,须于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计算,且在遗产处置之前提出申办需求。若超过此期限,公证机构将不予受理有关申请事项。
3、公民在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务必要亲自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繁琐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未立遗嘱,子女未尽扶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在未能履行抚养职责的前提下,尽管有这样的情况存在,但是在法律角度仍然有权继承遗产。这是因为除非亲生父母通过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明确排除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利,否则他们仍然享有参与分配财产的资格。
实际上应该少分给未能尽到上述义务的子女一部分遗产。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议方式达成共识,那么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倘若经过充分的沟通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候当事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三、侵占其他继承人遗产是否构成侵占罪
犯侵占财产之罪者,视为侵占罪。此罪行构成要素如下:(一)首先,该罪行的主体范围广泛,凡年满16岁且具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属罪犯之列。
(二)其次,在主观意识上,罪犯必须明确知晓自身所有之事为他人交付于自己保管的财务、遗忘物或埋藏物,否则,不可构成本罪。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此罪。
构成本罪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之意图。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意图,则不能以此罪论处。
(三)再者,本罪所侵犯之客体乃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为他人交付自己保管的财务及遗忘物、埋藏物等。
(四)最后,从客观角度出发,本罪行表现形式为将他人交付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且拒绝归还,此种行为便足以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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