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
一、新公司法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从法律对有限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定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不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在公司实践中,往往是第三人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才愿意受让股权。并且交易价格的确定也是以全部受让股权取得公司控制权为基础而考虑的。这时,股权转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公司法要求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不仅指转让价款,而且指完整的标的。一旦允许分割标的由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购买剩余股权就变得没有意义,通常都会放弃购买。而出让方不仅无法卖一个好价钱后退出公司,自己持有的股权还会大大的贬值。因此不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好,问一下关于装修的问题,由于属于私人专修,主家将活全部包给另一位人员甲,由甲出面招收工人干,工人乙也就是我们将活全部做完但是,甲方却不愿意付工资7000元,理由为主家对铺瓷砖质量有意见扣甲方33000元,所以甲方拒付乙方工资。但是由于乙方不懂什么是协议,与甲方签署了一份协议,是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主家扣工程尾款33000元所以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能否要回钱。并且甲还要乙方赔付甲方主家没有给的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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