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

近期更新2025.01.12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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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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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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