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耻骨分离是医疗事故
在涉及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医疗机构或是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那么都可以被视为是医疗事故:即他们在执行各类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等标准时,由于自身疏忽而导致对患者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甚至在常规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失误,进而对患者身体健康带来相应的影响。如果依据这些条件来判断,便可以将医患关系中的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可以刑事自诉
确实如此,以下列明的几种情况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
1、仅限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在案件性质上属于轻罪范围且受害人已掌握相关证据的刑事案件;
3、受害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被告人侵害必须依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种行为予以应有的追究的案件。而就医疗纠纷案而言,它恰恰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
三、四级医疗事故包含哪些疾病
依据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明确表述与界定,所谓四级医疗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来说,是指对患者造成了显著的人身伤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在以下所述的六种情况中,均可视作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范围:第一,患者的面部两侧出现轻度不完全性的面瘫症状,但并未影响到其正常的生理功能;第二,患者的面部皮肤出现轻度的色素沉淀或者色素缺失现象;第三,患者的一侧眼睑存在明显的缺损或者外翻状况;第四,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生擅自为患者拔除健康的恒牙;第五,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异物误入患者的呼吸道或者消化道,需要通过全身麻醉后利用内窥镜进行取出操作;第六,患者的口周及其颜面部的软组织遭受轻度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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