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桂林:对于黄先生的问题,很多读者都有疑惑。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作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主要问题集中在期房方面。购房者购买了期房并且签订了合同,由于期房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作为产生权属的房屋还不存在,而契税却已发生了。
此外,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着一些开发商证件不齐全,便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合同的情况。如果按政策规定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作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等于承认了开发商非法经营的行为。另外,有的购房者已缴纳了契税,但由于某些原因房屋权属转移没有实现,政策规定可以退税,这种情况实际上也增加了办理手续的麻烦。
那么土地、房屋权属未转移前,是否应该缴纳契税呢?契税缴纳到底应该以什么时间为界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缴纳的时间是以购房者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购房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缴纳契税的时间以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为准。在这个规定中,这些合同不但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也包括房屋预售合同,所以购房者缴纳契税的时间应以此为依据,不论其购买的是现房还是期房,契税发生的时间都是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界定。
从上述可以看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有待政府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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