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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因为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经调解后不能和好,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原、被告于1976年12月按农村习俗结婚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仍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由于被告方某性情暴躁,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阮某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原告阮某多次要求协商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审法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农村习俗办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且原、被告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已经符合结婚要件,故原告要求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原告阮某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的诉请,经本院调解不能和好,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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