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五)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5、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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