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是担保物的转移吗
抵押权本身并不等同于担保物的所有权的实质性转让。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可以明确知晓:为了确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切实履行,借款方或者第三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须将借款物的实际占有权进行转让,只需要将此财产作抵押登记至主债权人名下即可。在此种情况下,当借款方无法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形时,作为债权人便有权利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由此可见,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担保物的所有权并没有真正地从借款方手中转移到债权人手中,而是仍然由借款方或者第三方继续持有和控制着该财产。
一旦借款方未能按约履行其债务义务,债权人则有权对此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抵押权并非是担保物所有权的实质性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非融资性担保可以加抵押吗
通常情况下,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并不得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所谓的"非融资性质担保",指的是那些在我国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然而并未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这些机构实际上正在为法人以及自然人提供各类担保服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却被允许从事以下几种业务:民间借贷、委托贷款、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兼营业务以及其他类型的担保业务等。
三、创业贷款担保人要抵押吗
贷款担保的实施并不必然要求必须提供抵押物。法律快车在此提示您,担保所采用的手段和形式并非仅限于某一或几种。换言之,担保不必非得依靠固定的象征性物品来实现。担保的方式共有五种,分别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保证等多种形式。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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