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案例

近期更新2017.05.13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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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代书遗嘱由于并非遗嘱人自己书写,法律规定了比自书遗嘱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不但要求内容明确和形式具体合法,还要求至少有两个见证人,因此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代书遗嘱的四个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例一、代书人找不着

王-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女儿王-广。王-重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王-重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来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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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去世后,三子女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此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法庭经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且并没在立遗嘱的现场,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王-重的三个子女与李-君平均分配其遗产。

案例二、没有见证人

北京人王-钢去世后,其大女儿日前持父亲的代书遗嘱,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王-钢的房产。王-钢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原来,王-钢老人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据其他四个子女称,大姐沉迷于炒股,不怎么来照看父亲,是由他们照看老人到去世的。

法院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的主文及日期为他人代写,王-钢仅在遗嘱下方签名。这份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案例三、利害关系人见证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是由韩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代书的,明确韩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他的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的签名,韩老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代书遗嘱由于为他人所代写,极易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思。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有效条件,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三是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代写遗嘱相关的案例。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华律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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