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为,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5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040元的,调整到204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651元的,增加到1651元。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04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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