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即农民工。关于农民工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条例》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做法,该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里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实践的做法是作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可以选择以农民工的身份参加失业保险,此种情形下,个人无须缴纳费用,失业后,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另一种是选择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此种情形下,个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失业后,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是实际上,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纳人与职工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因此,《社会保险法》第95条对此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意味着,法律对农民工和其他企业、单位的职工不再区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
我是一名刚生产的产妇,医院称错我孩子的体重偏差较大,医院也承认称有问题,造成我孩子救助不及时,目前有严重的心脏和其他问题,医院不仅没有任何道歉还对所属的儿童医院谣言说,我们在所属妇幼医院闹事,现在疫情严重,我们不仅看不了孩子,作为抛宫产手术三天的我,医院明显态度冷清到不管不顾,我需要借助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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