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用以证实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具体的工资支付凭据或相关记录,以及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征收保持良好记录的证明性文件;
(二)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通行证”、“服务凭证”等具有明确身份证明功能的证件;
(三)详细的考勤记录内容;
(四)其他与该职业岗位相关关系密切的劳动者的证词及证据,以此作为旁证支持说明事实情况的变化;
(五)依法规定所应需提交的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各类凭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挂靠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购置方为挂靠人,运营公司则为被挂靠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挂靠人作为车辆所有者,倾向于雇佣驾驶员或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运营车辆,同时委托运营公司为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
尽管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显示的工作单位为运营公。
通常情况下,个体或团队会购置车辆,经过具备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同意后,将其注册在后者名下,以其名义开展运输业务。
在此过程中,购置方为挂靠人,运营公司则为被挂靠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挂靠人作为车辆所有者,倾向于雇佣驾驶员或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运营车辆,同时委托运营公司为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
尽管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显示的工作单位为运营公司,但实际上他们可能是挂靠人的员工或仅与挂靠人存在租赁、承包等联合作业关系。
三、挂靠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机动车挂靠运营乃是我国广泛存在的经营模式之一,然而,对于这一模式的法律含义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一般而言,此种运营模式是指个体或联合体出资购置机动车辆后,经过具备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运输公司批准,将车辆登记于该公司名下,并使用该公司的名义开展运输经营业务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负责出资购买车辆的个体或联合体称为“挂靠方”,而接受其挂靠并以此名义展开经营活动的运输公司则称之为“被挂靠方”。
在大多数情况下,挂靠方虽然作为运营车辆的所有者,却并不亲自参与运输经营活动,反而会聘请专职司机驾驶车辆,或者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将车辆交付他人使用,同时委托运输公司为实际驾驶人员办理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以便合法地开展运输经营活动。
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实际驾驶人员所持有的从业资格证书上显示的工作单位为运输公司,因此,从表面上看,他们似乎是运输公司的员工,但实际上,他们可能仅仅是挂靠方的雇员,或者与挂靠方之间存在着租赁、承包等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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