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判决书执行和中止判决书执行的区别
执行终局,这是我们在执行司法程序中所遇到的一种突发状况,它意味着执行工作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同时也代表着该环节的法律程序告一段落。
执行之所以会遭遇终止,可能源于多种因素,如被执行人已经离世并且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又或者是被执行人因为种种原因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必须要终止执行。
与此相对应的,执行中止则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使得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停滞下来,等待特殊情况消除之后,才能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被执行人目前并无足够的财产来满足执行要求,或者是出现了其他需要暂停执行的紧急情况。
一旦这些情况得到解决,执行程序就可以重新开始进行。
总的来说,执行终局和执行中止之间最大的差异就在于能否继续执行程序。
执行终局意味着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而执行中止则是暂时停止程序,等到特殊情况消退之后,仍然有机会恢复执行。
二、被告收到判决书怎么交诉讼费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时,原告应先预缴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这笔款项后,应当及时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给原告。
2.待裁决下达后,如果被告败诉,则需要负有支付诉讼费用的责任;反之,若原告获胜,则可以凭借已缴纳的诉讼费用收据,直接前往法院申办退还预缴的诉讼费用。
某些情况下,法院亦会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要求原被告双方各自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诉讼费用。
三、开庭以后多久下判决书啊
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判决,通常会在立案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予以公布;如果涉及到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况,则需在立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予以公布,但若存在特殊情况且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则可适当延长六个月。
至于刑事案件,应确保在受理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审理并作出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尤其是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包含民事诉讼内容的案件,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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