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房间,现在可以加上父母的名字吗
鉴于房地产产权已设定抵押的实际状况,在添加新共同所有者的事宜上,通常需获得抵押权人的认同与批准,原因在于此举有可能对抵押权人所享有之债权安全产生潜在的不良影响。
若抵押合同内存在相关限制性条款并未得到妥善解除,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添加非自愿共有人(如亲属)的姓名,可能将会面临种种不可预知的困难和风险。
然而,倘若抵押权人能够表示明确赞同,或者房产所承担的抵押贷款完全还清,则在严格遵循本地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合法途径将其亲属的姓名正式确认为房屋所有权的共同所有者,也并非不可能之事。
在此期间,务必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完成必要的法律手续,例如签署共同拥有财产的协议以及及时更新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等行为,都需切实做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权利人将其不动产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影响该权利的设立,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产抵押担保的具体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规定,当交易双方所约定或由登记管理机构要求记载的保证期间届满时,对于保证物权的延续并无法律强制性约制。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抵押期间,其对于抵押权的持续存在均不产生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即便该抵押期间已过,也不会导致抵押权消失。
借款人若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即便是已登记的抵押期间已经失效,债权人仍然有权行使其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具体实践过程中,银行应对其持有的他项权利证书进行妥善保管,其中以明确标注抵押有效性的表格形式呈现出,同一笔贷款只需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
只要主债权本身合法、有效,则对应抵押权即同样具法律约束力。
再次以实例解释,假设某位客户A的贷款总额为1亿美元,贷款期限自2007/10/25日开始至2008/10/24日截止,同时,他项权利的抵押期亦延伸至2007/9/24日至2008/9/23日结束时,尽管抵押有效期已经终止,但抵押权仍然有可能一直有效地存在下去。
三、如果我的房子抵押给别人了,还可以二次抵押和变卖吗
该类房产可再次提供二度抵押。
对于抵押人来说,若需在同一处地产上多次设定抵押,则必须满足以下严格订立的条件:首先,需要得到债权人(也即是抵押权人)明确的首肯。
由于在同一处地产上新增抵押事项,极有可能对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产生潜在的影响,这必定涉及到抵押权人的核心权益。
因此,在此情况下,抵押人务必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其次,抵押人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必须远超原有未清偿债务总额。
房地产本身价值一旦无法覆盖原债务需求,那么抵押人不得再次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
然而,若是房地产价值足以清偿较高额度的债务,此时抵押人才有权决定是否设立新的抵押。
最后,抵押人如欲以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向其他债权人提供额外的抵押担保,必须如实告知其他债权人有关已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并且还需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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