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附条件又附期限合同

近期更新2025.01.31 浏览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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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附条件需双方合意且载入合同,不同于法定条件,不受当事人意志决定且具有普遍约束性。所以,双方不能以此为准。2.条件是未来可能的事,过去、现在或必然发生或不可能发生的事都不行。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既附条件又附期限合同

1、该附带条件须经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确定,同时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将其纳入到合同条款之中。

相较于法定条件而言,其最显著的差异在于,法定条件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条件。

合同双方均无权将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该条件应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客观事实。

既往已发生的、当前存在的或未来必然发生的以及必然无法发生的事实皆不可作为所附条件。

另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亦不得作为附条件,例如子女继承父亲财产需待父亲去世后方可进行,此类情况便不宜作为条件。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也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既附条件又附期限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毁约怎么赔

关于是否应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主要取决于此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究竟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协商一致达成,抑或是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决定(不论该决策是否合法)所导致的结果。

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当用人单位和员工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对于工作年限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员工,用人单位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出现任何过失行为,且员工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那么员工便可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补偿金。

第三,若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终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三、附期限合同失效是不是算是无效

对了,记住,附期限合同失效跟无效是两码事!就是那种有时间限制的合同嘛,如果你和另一方都愿意的话,你们可以商量好什么时候合同就结束了。

这种带有时间限制的合同,意思就是说到了那个时间点它就自动失效啦,跟从一开始就没效的情况可是完全不一样。

所以说,附期限合同失效并不是说整个合同都是无效的,只是说到了约定的时间点,这个合同就不奏效了,它产生的效果也只会影响到签订之后的那段时间,不会追溯到以前发生过的事情上去。

以上是关于既附条件又附期限合同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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