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核心对比在于:
1.审理对象有异:审判监督程序针对已生效裁判,包括已执行完毕之案。
2.发起权限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法院院长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而二审程序则限当事人(不计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许可的辩护人、近亲及与原审法院同级别地方检察院等提出。
3.启动条件各异: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严格,须通过审查确保生效裁判确实存在失误方能启动;二审程序只需合法上诉或抗诉即可引发,且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需依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团伙犯罪要抓齐才审判吗
在团伙犯罪案件中,并非必须等待所有涉案人员悉数落网之后才能被判定有罪并接受法律制裁。
已被逮捕归案的罪犯将会经过侦查部门的审查批准并及展开法庭审判程序。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通告,若团伙犯罪案件中的部分涉案人员仍处于潜逃状态,但针对在押罪犯的犯罪事实已有明确且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则可先行对其作出判决。
在团伙犯罪案件中,若某位涉案人员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亦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在团伙犯罪案件中,若有人组织或领导犯罪集团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此人将被认定为主犯。
对于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照该集团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惩处。
而对于那些在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三、刑事犯罪审判是不是都要公诉人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并不必然涉及到公众的参与与审查。
刑事案件可划分为自诉案以及公诉案两大类,其间唯独只有公诉案是由人民检察院作为代表,正式对案件提出诉讼请求;而自诉案则由受害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在公诉案的审理过程中,必须先通过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取证及人民检察院的严密审查核实后,方可进一步启动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行为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便会将相关材料移送至人民检察院。
而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事实已得到全面查实,证据确凿、充分,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方能正式提出公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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